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吩
邱保安
周莊牡丹輔佐人周翠秀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保安於民國110年7月20日20時許,開車送貨經過其位在嘉義縣○○鎮○○里○○00號之住處對面之「永安宮(大寮117號)」廟旁,看到常常在該處與人吵架之被告周莊牡丹又朝向坐在廟前聊天的人破口大罵,被告邱保安便開車上前,在車上詢問在場之證人 鄭志仁 :「周莊牡丹又在吵架了?」,遂引起被告周莊牡丹之不滿而質問被告邱保安:「三小!你在罵我?(台語)」,被告邱保安答說:「我又沒有在跟妳講話,我在問朋友發生什麼事?」,被告周莊牡丹乃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狀態下,公然以台語「幹妳娘雞歪」、「你娘破臭雞歪」等穢語辱罵被告邱保安,用以貶低被告邱保安之人格(被告周莊牡丹所涉公然侮辱罪嫌,業經被告邱保安表明不提出告訴)。被告邱保安不堪其辱而下車與被告周莊牡丹理論,被告陳怡吩在嘉義縣○○鎮○○里○○00號住屋內,聽到其配偶被告邱保安與被告周莊牡丹的爭吵聲,便拿1條黑色軟水管出來對被告周莊牡丹說:「我已經忍妳很久了」,被告周莊牡丹受此話激怒後,乃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狀態下,公然以台語「不會生」、「絕子絕孫」、「眾人幹」、「死好」等不堪入耳之穢語辱罵久婚不育的被告陳怡吩,用以貶低被告陳怡吩之人格,並猛踩被告邱保安、陳怡吩夫妻之痛處,故意觸怒被告邱保安、陳怡吩夫妻,被告邱保安便拿取現場之1只塑膠椅子故意丟擲不到被告周莊牡丹,以嚇阻其辱罵行為,不意,被告周莊牡丹竟撿取該只塑膠椅子丟擲被告陳怡吩未著,被告周莊牡丹憤而基於傷害犯意,以其攜帶之雨傘毆打被告陳怡吩,致被告陳怡吩右手擦傷流血,被告邱保安、陳怡吩欲搶取雨傘,於3人互相拉扯中,被告周莊牡丹徒手抓被告邱保安臉部、下體(被告邱保安自稱有受傷,但未就醫而無診斷證明書,因而未對被告周莊牡丹提出傷害告訴),被告邱保安、陳怡吩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邱保安拉扯被告周莊牡丹之頭髮,以利被告陳怡吩攻擊被告周莊牡丹,被告陳怡吩則拉著被告周莊牡丹之衣服,再持1條黑色軟水管毆打被告周莊牡丹,致被告周莊牡丹受有頭部挫傷、臉部擦傷、右手擦傷等傷害。旋經據報趕至現場處理之警察查得上情,惟被告陳怡吩自稱:「黑色軟水管已經丟棄在路旁,不知道在哪」,而未扣案,至於系爭塑膠椅子1只則已碎裂而棄置現場。因認被告周莊牡丹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邱保安、陳怡吩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認被告周莊牡丹因傷害等行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認被告邱保安、陳怡吩因共同傷害行為,各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惟前揭罪名分別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人於本院成立調解,故告訴人陳怡吩具狀對被告周莊牡丹撤回告訴,告訴人周莊牡丹具狀對被告邱保安、陳怡吩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