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滿美
陳佩誼 陳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雅婉楊英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滿美依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上訴人即被告黃滿美、陳佩誼及陳志遠依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分別徵上訴裁判費3,150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