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尚鋒製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清 訴訟代理人 陳勇碩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祥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佐 受告知訴訟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