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順發 被告甲○○上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字第291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