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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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0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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