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4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9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9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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