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A女原告兼A女之母法定代理人被告 劉泰寬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字第3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劉邦繡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