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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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原告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被告逢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嘉隆、 廖進義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68,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