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福泰 民營零售市場興建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德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再審被告 戴玉靜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 周玉羣 」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 林曉芳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張益銘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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