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既成道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吳家登 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告隆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既成道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確認非為既成道路之系爭652-1地號土地之價額為依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0,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3
4點6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6,000元=13,14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