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ANGOVICTORPUMIHIC菲律賓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ANGOVICTORPUMIHI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NGOVICTORPUMIHIC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末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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