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824號聲請人 江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若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請求之金額(經查,本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何以請求850,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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