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 吳芬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思賢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