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318號聲請人 林敏萍
林武雄 蔡素貞 林岱妮 林文彬 關係人 王月雲 兼上六人共同代理人林岱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 高景山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林書田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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