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黃正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