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黃致凱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被告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75萬2,53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1日)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0萬4,8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請求項目起始日(民國年/月/日)終止日(民國年/月/日)足年年數不足年日數利率計算式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第3位以下均四捨五入)備註134,752,531本金34,752,531.00234,752,531利息112/12/1112/12/110115%00000000×(0+11/365)×5%52,366.83總計34,804,897.83總計(元以下四捨五入)34,804,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