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3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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