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