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29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零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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