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296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1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