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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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延長線參條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二號)。該案中查扣延長線三條,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扣案延長線三條,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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