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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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2日│97年7月21日│97年8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7年度毒偵字第737│署97年度毒偵字第2793│署97年度毒偵字第3104││及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542號│97年度訴字第1716號│97年度訴字第1914號││審││││││││││││├───┼──────────┼──────────┼──────────┤││判決日│97年7月31日│97年10月29日│98年1月19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42號│97年度訴字第1716號│96年度訴字第1914號││決├───┼──────────┼──────────┼──────────┤││判決確│97年10月21日│97年11月27日│98年2月16日│││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6798號│425號│1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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