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