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亦訂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遲至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始向台灣新竹監獄提出上訴狀,亦有上訴狀內之台灣新竹監獄書狀檢閱章戳附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曉芳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