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許耿瑋
許賢城 黃秀 姬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耿瑋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許賢城、 黃秀姬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09月2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3年11月2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14,85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耿瑋、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14,85│賢城、黃秀│0月26日起│││││5元│姬││││└──┴───┴─────┴──────┴──────┴───────┘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耿瑋、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4,85│賢城、黃秀│1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