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8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柯昀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者,以三期為限。
㈡新台幣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