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644號聲請人 吳文火
吳文發 吳文開 吳俊億 吳俊瑋 吳嘉偉 相對人 吳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吳文火及吳文發之訴訟費用額共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吳文開、吳俊億、吳俊瑋、吳嘉偉之訴訟費用額共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特留分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第8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吳文火及吳文發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吳文火及吳文發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50,198元(臨櫃手續費10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予以剔除),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吳文開、吳俊億、吳俊瑋、吳嘉偉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吳文開、吳俊億、吳俊瑋、吳嘉偉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50,698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