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洪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3,798元│102年9月30日│3.88│本欄空白│├──┼────────────┼───────────┼───────────┼───────────┤│002│3,371元│102年9月30日│10│本欄空白│├──┼────────────┼───────────┼───────────┼───────────┤│003│40,093元│102年9月30日│10.75│本欄空白│├──┼────────────┼───────────┼───────────┼───────────┤│004│143元│102年9月30日│13.75│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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