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06號原告 邱大成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宏祥 及 袁明星 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人民幣壹拾伍萬元,而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年9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4.655元計算,折合新台幣為陸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150,000元×4.655=698,2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