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82號原告 林雪桃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 張洪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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