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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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吳聲坤正勝 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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