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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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埕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及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合計刑期13年5月,而於民國
101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85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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