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程承恕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萬7,2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4,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