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氏清梅(PHAMTHITHANHMAI越南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范氏清梅即PHAMTHITHANHMAI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