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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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曜忠 代理人 李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美味家食品│玉山商業銀│103年10月12│243,500元│CA0000000││││企業社簡│行三峽分行│日││││││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