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75號上訴人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被上訴人仁愛逸仙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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