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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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呂立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略伊┌───────────────────────────────────────────────┐│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林劍亭 、歐│台灣土地銀行│84年5月11日│84年5月11日│2,000,000元│││││ 忠正 、陳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