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雪櫻 間回復原狀等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