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正 下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周榮基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