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25號再抗告人乙○○原名: 劉興 相對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25號第2審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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