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甲○○○
乙○○丙○○戊○○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張竣閔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甲○○○
乙○○丙○○戊○○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