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1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因96年度訴字第172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4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另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部份,因與本件上訴是否合法無涉,就該部分爰暫不命其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