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債權人庚○○被繼承人王債權人丁○○被繼承人王債權人壬○○○被繼承人債權人丑○○○被繼承人債權人辛○○被繼承人王債權人己○○被繼承人王
號債權人丙○○被繼承人王債權人乙○○被繼承人王債權人戊○○被繼承人王債權人甲○○被繼承人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癸○○、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