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鄭世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以內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元、第二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第三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零玖拾柒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零玖拾柒元,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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