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訓欽輔佐人楊停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訓欽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訓欽前於民國104年2月21日,因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前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接受手術,至104年3月17日出院,出院後患有明顯智能減失情況;而其後兩年被告之智能雖有進步(即
104年7月之簡易智能測驗【MMSE】為12分,至106年6月測驗時則為26分),且於近年追蹤中,其業能執行勞務,然被告組織計畫能力欠佳,需人在旁提醒,同時被告之短期記憶缺損,對問話需長時間反應,處理問題在分析類似性和差異性時仍有困難;又依醫理見解,一般情況腦部受傷兩年後即不再進步,而被告腦部受傷至今已滿4年,進步復原之可能不大;故依被告情況,欲求其有效辨識行為或依辨識而行為,或有效與他人溝通仍有不足等節,均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以108年8月30日馬院東醫乙字第1080012119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6號交通事件卷宗第49至50頁)覆本院明確,自足認被告斯時係處於「心神喪失」之狀態,無法理解審判意義,併缺乏為自己辯護之能力,為維護其訴訟上權益,本院爰依首開規定,待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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