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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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內容,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20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7年11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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