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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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343號債權人台北樂高社區管理委員會非訟代理人 江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提出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