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瞿 洪劍 即鴻劍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瞿洪劍 即鴻劍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瞿」洪劍即鴻劍實業社,或是「翟」洪劍即鴻劍實業社),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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