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830號抗告人甲○○
樓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783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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