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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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1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5年度除字第810號│├──┬────────────┬───────┬───┬────┬─────┬────┤│編號│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1│1000│││3│││││└──┴────────────┴───────┴───┴────┴─────┴────┘